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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随笔

从拿地程序看高尔夫球场违规现象
作者:王勇 律师  时间:2011年08月17日
新闻链接:2011081410:47:50 //news.xinhuanet.com/house/2011-08/14/c_121856654.htm 来源: 新华网《(新华视点)陕西榆林:沙漠中竟“长”出高尔夫?! 》
CCTV4报道了陕西榆林市高尔夫球场违规的“咄咄怪事”,其怪在于:被视作当地公益性重点生态建设项目的沙地生态公园内,却“长”出个最牛高尔夫球场;被称作中国唯一位于沙漠之中的高尔夫球场;无偿占地4000亩,审批手续竟全无;缺水的干旱地区与高耗水量的对照;超低廉的“积极招商”。
从法律角度分析,这种事是不可能出现的,即便发生,也要经过诸多部门审核批准。
不妨先来看一下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程序:首先高尔夫球场属于商业、娱乐用地,必须经过招拍挂程序进行出让,不能采用划拨的方式取得。土地管理法规定,建设用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,那么如果是集体土地,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方能进行开发建设,农用地转用手续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,且前提是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、村规划,还要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,
从以上程序,不难看出,开发商要想通过正常的程序依法获取经营性建设土地使用权,不是哪一个部门说了算的,要经过发改立项、规划、土地、建设、环保、维稳、工商、税务等等部门的审核,相反,这些部门有责任对所管辖地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。占地4000亩的工程,动静不可谓不大,建设周期不可谓不长,难道自始至终主管部门就没有发现吗?发现后为什么没有制止?制止了为什么没有停止?事实上,不难看出,背后为开发商撑腰的不是政府哪一个职能部门,而恰恰就是这个地方政府,法律上的主体正是地方政府。对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70%,中央30%,这是吸引地方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根本原因,天下熙熙皆为利来,天下攘攘皆为利往,对于地方政府也不例外。只要有利可图,中央的政策和法律也可换着法子绕道而行。但是在榆林案件中,对于“无偿占地”、“超低廉”现象却不得其解。有的人认为,建高尔夫球场是为了招商引资需要,但招商引资就能够绕开法律前行吗?